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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发布2020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4)

时间:2020年07月21日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字体: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规定:“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一)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



  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本次阶段性减免政策适用对象以参保单位类型进行划分。因此,该企业所有员工的失业和工伤保险对应的企业缴纳部分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44.符合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3月社保申报系统开放后,系统没有自动减免,企业全额缴纳了2020年2月和3月所属期的社会保险费,应如何申请退费?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第四条规定:“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的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将核验后的退费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编号、险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已缴款金额、费款属期、入库时间、退费金额、减免方式等)加盖公章后,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的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将核验后的退费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编号、险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已缴款金额、费款属期、入库时间、退费金额、减免方式等)加盖公章后,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3月份税务部门已向社保部门提供缴费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唯一缴费账户信息作为退费账户,如存在多个缴费账户、开户名称与本单位名称不符等无法确定唯一退费账户的,或社保部门反馈因账户原因退费失败的,税务部门将向缴费人核实具体退费账户,届时需要缴费人配合提供。



  45.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无雇工个体户是否可以享受减免?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规定:“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一)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



  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



  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



  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因此,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无雇工个体户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在减免范围。



  46.非营利幼儿园是否可以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规定:“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一)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本次阶段性减免政策适用对象以参保单位类型进行划分。因此,如您属于事业单位,则不享受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优惠;如属于民办非企业,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47.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应如何缴纳工会经费?



  答:根据《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2019〕52号)第三条规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因此,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48.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经费自理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经费自理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不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49.税务机关给扣缴义务人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否需要奖励给办税人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因此,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50.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另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1.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中缴纳个税,是否有相应文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52.纳税人2019年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已申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但汇算清缴时删除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补缴税款。2020年将原住房转让,并重新购置了一套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是否可以对新购入的住房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上述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2019年度确未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新买房子所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符合上述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且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3.个人在多处取得经营所得,应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因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54.个人以“老带新”方式购买房产,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奖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带新客户购买房产取得的属于中介经纪服务收入的,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佚名 编辑:kl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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