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发布2020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非专业医疗机构作为政府指定的隔离点,为隔离人员提供日常护理及体温测量等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因此,非专业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为隔离人员提供日常护理及体温测量等服务属于医疗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2.如何查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闽税函〔2020〕17号)规定:“一、及时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行动态调整。省局联系省发改委和工信厅,按月获取更新有效企业名单。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关注省局发布的企业名单和增量留抵税额数据(另行下发),在每个申报期结束前逐户精准辅导,确保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应退尽退。”
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行动态调整。省局联系省发改委和工信厅,按月获取更新有效企业名单。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关注省局发布的企业名单和增量留抵税额数据,在每个申报期结束前逐户精准辅导,确保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应退尽退。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了解是否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
3.自来水公司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规定:“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4.享受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计算税负时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差额扣除部分的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因此,享受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计算税负时的销售额包括差额扣除部分的金额。
5.纳税人在办理备案前已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年度,是否可以追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规定:“四、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
(十一)实施备案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备案前已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年度,可以追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6.境内企业将船只租赁给另一境内企业在境外使用,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因此,境内企业将船只租赁给另一境内企业在境外使用,可以免征增值税。
7.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2020年3月前已选择按照5%的征收率差额征收增值税,3月至5月是否可以选择按1%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2020年3月前已选择按照5%的征收率差额征收增值税,3月至5月可以选择按1%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因受到疫情影响,收到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因受到疫情影响收到的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从社保部门收到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稳岗补贴是国家为了缓解就业压力,鼓励企业减少裁员或不裁员而给予企业的补助性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0.债务方以国债抵押贷款,债权方通过国债逆回购取得固定利息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债权方通过国债逆回购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1.以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因此,以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上一篇: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常见问答[一]
下一篇:没有了
- 税收优惠政策系列专题三:三农04-28
- 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常见问答[一]07-21
-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06-10
-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06-10
-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二期)06-10
- 福建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2019年10月)12-02
-
联系方式 :常熟鑫瑞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贾经理 蒋经理
联系电话:18551160358 18551130658
在线咨询:
传真:0512-52853721
邮 编:215500
邮 箱:dljz@csxrd.com gszc@csxr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