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发布2020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3)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六条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因此,纳税人应按照购入不含电池的汽车支付的全部价款计征车辆购置税。如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26.车辆购置税的电子完税证明是否可以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因此,自2019年6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的电子完税证明可以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27.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审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二、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
因此,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
28.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不一致的,是否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因此,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并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9.境内企业销售货物给境外企业,但货物直接在境内使用没有实际离境,是否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因此,销售货物给境外企业的货物未经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的,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30.生产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因此,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31.保障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免征部分行业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知》(闽财税〔2020〕6号)规定:“一、保障疫情防控的上述行业纳税人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税务部门。列入名单的纳税人,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因此,在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的名单内的纳税人,其名下所有车辆可以免征2020年度的车船税。
32.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19年车船税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规定:“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相应废止。”
财行〔2019〕11号文件的发文日期为2019年02月02日。因此,保险机构代扣代缴2019年1月的车船税的手续费支付比例为5%,2至12月的车船税的手续费支付比例为3%。
33.商业用途的地下建筑应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另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闽财税﹝2006﹞10号)规定:“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二条关于自用的地下建筑具体计税方式明确如下: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屋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因此,商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34.疫情期间纳税人给个体户减免租金,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一、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一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二、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如有延期另行公告)。”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5.纳税人是否可以叠加享受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和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因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和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但不可以重复享受。纳税人在计算减免税额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减免税额。
36.纳税人在厂房中加盖了一个恒温室,恒温室在固定资产清单中是单独核算的,恒温室的价值是否需要并入厂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单独核算的恒温室的价值也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7.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实收租金额还是应收租金额?
答: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
(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免税单位和私有出租的房产,以应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以实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
因此,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以应收租金额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8.典当行签订的当票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当票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9.纳税人签订钻井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因此,纳税人签订钻井服务合同,应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
40.电信公司签订的网络安装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网络安装服务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41.纳税人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上分别注明了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应以什么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因此,纳税人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上分别注明了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应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42.A.B.C三家企业联合签订总价100万元的建筑修缮合同,合同注明发包方A企业和保险公司B企业作为付款方各支付50%的费用给承包方C企业,实际修缮的是A企业的房产。上述业务中,三方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因此,A.B.C三方均应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征印花税。
43.某国有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因改制原因,一部分员工参加机关养老保险,另一部分员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该企业所有员工的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部分是否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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