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2019年10月)(3)
44.建筑企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时,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因此,建筑企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时,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建筑面积。
4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项目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一、项目基本信息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起,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建设项目为单位建立台账,填写《房地产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1),并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基础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起,填写《房地产项目基础信息表》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
46.地下产权车位的面积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分摊土地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
另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因此,对地下车位等可售面积地价款分摊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按规定未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不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对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按规定有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按照受益对象,按规定归集和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47.2015年县政府分给企业一块地用于开发产业园,但之后土地一直被空置,现政府因改变规划将土地收回,企业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三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因此,政府因改变规划将土地收回符合以上免征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
48.判断个人能否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减征契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需要考虑其子女是否有住房?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因此,判断个人能否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减征契税优惠政策时,需要考虑其未成年子女是否有住房。
49.购买挂车应如何申报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挂车无需缴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纳税人需要自行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50.企业拍卖同一区域内的多栋厂房,拥有多张房产证,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是否需要分项目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中《<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规定:“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主要项目填表说明
……
(二)表中项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因此,企业拍卖同一区域内的多栋厂房,拥有多张房产证,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分项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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