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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2019年10月)(2)

时间:2019年12月02日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字体:



  27.签订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规定:“十七、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安装合同,如果有分别记载金额,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上述情况中均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28.签订海域使用权转移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海域使用权转移合同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9.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30.纳税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未载明报酬金额,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规定:“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如技术开发合同仅载明研究开发经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合同载明按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确定报酬,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待后续金额确定后再补充申报。



  31.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中,是否可以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32.承租政府所有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因此,政府部门出租房产,应由出租房产的政府部门缴纳房产税。



  33.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房产出租,应如何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的“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15.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必填):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起。



  16.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止。”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企业自房产交付出租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如房产在12月底交付,则从2019年1月属期起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应填写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如房产在1月初交付,则从2019年2月属期起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应填写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4.为房屋更换的中央空调的费用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为房屋更换的中央空调,可以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并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35.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纳税人,从什么时候起停止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的减征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因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6.签订预约购房合同,预收1万元,购房时可以抵扣3万元,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预约购房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7.公司与个人签订合同,约定个人为公司担任司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司机提供开车服务的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8.企业是否需要为空置的房产缴纳房产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规定:“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因此,企业需要为空置的房产缴纳房产税。



  39.纳税人缴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纳税人需要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将缴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计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40.我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一宗医疗卫生用地,医院建成后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因此,若建成的医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1.纳税人出租房产后,取得承租方因提前解约支付的一笔违约金,是否需要将违约金并入租金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违约金不属于租金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42.单位向员工出租自有住房,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因此,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出租自有住房,才可以免征房产税。



  43.施工扬尘的环境保护税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详见附件3,同时采取多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的合计计算;二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因此,施工扬尘的环保税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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