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解析及风险点汇总(3)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国税〔2017〕40号)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国税〔2017〕40号)
2、注意点
①加计扣除对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用仅限于仪器、设备。
②加计扣除明确“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租赁费,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③加计扣除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应冲减其对应的材料费用。请注意销售研发形成产品,只要求冲减其对应的“料、工、费”中“材料费用”,不必冲减其对应的“人工、制造费用。(国税〔2017〕40号)
④加计扣除明确“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请注意销售研发形成的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是“料、工、费”全部都必须冲减。(财税[2015]119号)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1、政策依据
加计扣除: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国税〔2017〕40号)
2、注意点
①加计扣除“折旧费用”的口径不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②加计扣除不包括“研发设施改扩建、装修、修理的费用摊销”。
③加计扣除明确了企业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④加计扣除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适用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特别提醒,加速折旧在税会不一致的情况下(调表不调账)。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1、政策依据
加计扣除: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国税〔2017〕40号)
2、注意点
①加计扣除明确了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企业外购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可以适当缩短摊销年限。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加计口径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1、政策依据
加计扣除: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国税〔2017〕40号)
2、注意点
①加计扣除不允许将装备调试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②试验费用采用正列举形式。
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1、政策依据
加计扣除:
①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国税〔2015〕97号)
②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财税〔2015〕119号)
③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财税〔2018〕64号)
2、注意点
①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
②境外同境内的比例是按单位总额计算还是分项目计算文件并未明确。2019年上半年咨询宁波税务的意见是按照单位总额计算。
七、其他费用
1、政策依据
加计扣除:
①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国税〔2017〕40号)
②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国税〔2015〕97号)
2、注意点
①“其他费用”加计口径有10%的最高限制。
②“其他费用”的范围,加计扣除是正列举,公告2017年第40号在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费用基础上,明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后面没有“等”字。
八、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支出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国税〔2015〕97号)
九、所需资料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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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的解读——
加计扣除风险点都在这里了
2016年汇算清缴,最重要的政策莫过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5年的文件,2016年第一次实施。首次实施,大家都不熟,难免就会产生风险。在下就为列位看官梳理了一下新加计扣除的风险所在,如能对列位有所帮助,荣幸之至。
所有政策均出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闲言少叙,书归正文。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风险提示:一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才能加计扣除,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不行,您别为了凑数,把老总、销售、财务、HR的工资也拿进来;二是只能是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福利和补充保险不行;三是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是新增加的,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如果您使用的是劳务派遣,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就不能加计扣除了。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风险提示: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租赁费不能加计扣除,房屋租金也不能加计扣除,您租了一见实验室,对不起,租金不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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