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水厂提供工业用水无免税优惠
如果只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优惠以及企业所得税的“三免三减半”优惠,该厂2011年到2012年4月财税〔2012〕30号文件下发期间已缴纳的上述各项税收,除印花税不予退税外,其他都可以在以后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事实上,2012年5月,该厂就已经分别在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办理了退税手续。
但是,如果水厂为工业园区的企业提供工业用水,则不在免税之列。因此,必须把为农村居民供水和为企业提供工业用水分别核算。
由于田村水厂处在农村,不存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都是一次性缴纳,契税已退,不用缴了;印花税不退。因此,主要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再根据财税〔2012〕30号文件规定,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根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该水厂项目如符合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最合理的分摊方法,就是依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按应税收入和减免税收入的比例,分摊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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