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按照国发(2000)18号文件和财税(2000)25号文件,对按照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办法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度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后再销售的,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4、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技术维护、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与软件产品收入在同一张发票上一并收取的,并入软件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5、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如软盘、硬盘、光盘等。按照国税函(2000)168号文件,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2000年7月1日起本市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7、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8、软件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当年度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9、企业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信息办报市府批准之前,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缓缴手续;待批准之后,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
(作者:小佳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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