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更名后切记更换发票专用章
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在办理名称变更后,一般都会重新制作新的公章,往往容易忽视发票专用章的更新,部分用票单位贪图方便,直接使用旧的发票专用章,却不知道这样的粗心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发票专用章是用票单位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凡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更名,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地税的征管系统会根据税务登记变更的内容及时调整发票在线系统中收款方的名字。更名的单位在完成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如果不重新刻制新章,继续使用印有旧名字的发票专用章,就会出现盖章单位与收款方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这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虚开发票的,最高可以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为此,市地税局提醒: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完成地税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应及时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同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专用章备案。
(作者:小李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纳税辅导
延伸阅读:
-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04-28
- 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受处罚12-20
- 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后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07-23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入账凭证07-23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07-21
- 企业招聘失业人员是否有优惠政策07-21
网友评论
联系我们
-
联系方式 :常熟鑫瑞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贾经理 蒋经理
联系电话:18551160358 18551130658
在线咨询:
传真:0512-52853721
邮 编:215500
邮 箱:dljz@csxrd.com gszc@csxr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