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销售优惠需缴税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出售商铺时与业主签订协议,业主将商铺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1-3年不等,同时企业在房价上给予业主8%-24%的优惠,累计金额2258.06万元,未计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补缴营业税合计112.9万元,加收滞纳金74.13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税法分析:根据苏地税函[2008]1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商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营业额”。因此,本案中企业给予的优惠实际上是支付给业主的租金,应并入其营业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
(作者:小佳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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