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受赠房屋应视情形确定是否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税务部门在对二手房交易征税过程中发现:A将房子卖给B,A想通过赠与B的方式避缴20%的个人所得税。A认为,房屋产权赠与时,受赠人即B只涉及3%的契税以及赠与双方各承担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赠与人和受赠人,即A和B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查实A和B之间的房屋产权赠与行为不符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因此对其依法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明确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经查实,A和B之间的房屋产权赠与行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任何一种,因而税务部门依法对其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作者:小佳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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