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免税农产品怎样处理涉税事项(一)
一从事苗木种植的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使用防伪税控开具发票。该纳税人有些不理解,认为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对象也基本不要增值税发票,为什么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经营中,发现一些从事自产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对相关税收政策及业务不了解,不知如何领购、开具发票及纳税申报。为此,我们对生产“免税农产品”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整理归纳。
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作者:csxrd 编辑:csx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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