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受理部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业处(科)
-
办事流程:申办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通过“江苏劳动保障网(www.js.lss.gov.cn)公共服务平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
系统》”申报—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核评估—核准发证 - 办事时限:接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申报条件:
(一)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心”的称谓;
(二)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
(三)有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许可的可行的业务范围;
(四)有规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在省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设区的市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在县(市、区)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10元万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六)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资料柜、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
(七)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熟悉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由劳动保障部统一鉴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
书。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考核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辖区的报
名、初审和组织考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
(三)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四)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五)拟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住所证明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作者:小李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工商注册
延伸阅读:
-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03-29
-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05-19
- 注册公司的步骤和费用04-3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03-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03-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03-15
网友评论
联系我们
-
联系方式 :常熟鑫瑞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贾经理 蒋经理
联系电话:18551160358 18551130658
在线咨询:
传真:0512-52853721
邮 编:215500
邮 箱:dljz@csxrd.com gszc@csxr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