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立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查询意见
4 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敬告:
1、申请书(表格)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全体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5、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行政区划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7、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8、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9、已核准但未完成企业登记的名称,投资人、投资额、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应向名称原核准机关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应当申请撤销原企业名称。
10、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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