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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时间:2018年08月31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2018-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老税官点评:

  新购进:限定为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方式,排除了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非货币形式。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字面意思来理解的购进?强调新购进、货币形式,与鼓励投资挂钩了?

  仍有两点困惑: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实质上符合新购进、货币形式,能否一次性扣除?;2.改建的固定资产,符合部分新购进、货币形式,如被否定,转手卖一下,再买回来呢?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老税官点评:

  在对财税〔2018〕54号学习中提出的两种调节方法,被这条堵死了一种方法,即:如2018年12月31日两免三减等优惠政策到期,将2018年新购进的延至2019年选择一次性扣除。

  第二种方法,假设一笔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期限于2020年到期,202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预计弥补不足,将2018年一次性扣除的改为按折旧年限摊销,追溯调整。如:2015年可予结转弥补亏损500万,16年、17年共已弥补了200万。18年如不选择一次性扣除,则应纳税所得额估算为400万,弥补前期亏损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企业选择将一台新购进的450万设备一次性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2019年弥补100万,至2020年该笔亏损弥补期限到期尚待弥补200万。而经预测2020年最多只能弥补50万,还有150万结转亏损无法弥补。为了弥补亏损,能不能追溯调整,重新申报,将2018年一次性扣除的设备改为按使用年限摊销呢?暂未见相关规定不允许,那么,遵从“法无禁止即可为”“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第二种方法应是合法可行的。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老税官点评:

  税会时间性差异是正常的,不是“可与”不一致,而本就不一致。真得没学过会计?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一次性扣除的税会时间性差异,可能获得的利益只是体现了一点纳税资金的时间性价值。

  但对于重组等企业收购来说,收购方损失了资产的税前抵扣,对于收购方就是永久性差异。如:被收购方2000万设备已被一次性扣除,收购方今后可能要多承担500万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收购谈判及财务尽职调查中,一定要考虑这些因素。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老税官点评:

  未选择享受的,以后不得再变更。

  并未规定:已选择享受的,以后不得再变更。是不是有这方面相关规定?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六、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23日

 

 
(作者:佚名 编辑:kl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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