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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0月申报期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3年09月29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系统进行了升级。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销售额”计算范围包括: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含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二、按季申报暂免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标准为6万元。对补充申报和更正申报,判定暂免征收增值税销售额的标准,与正常申报相同。
三、符合《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缴纳增值税,但如缴回全部联次并符合作废条件(需同时满足:1、在开票当月收回全部联次,2、销售方未抄税,3、购买方未认证。)的,可申请已缴税款退回。
四、符合《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代开普通发票已预缴的税款,如缴回全部联次并按作废处理的,可办理已缴税款退回。
五、符合《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从2013年10月申报期开始,其销售额仍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要求填列,符合免税条件的,暂免征收的增值税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申报表第11栏)反映。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六、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对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免税标准的,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作者:小佳 编辑:kl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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