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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高新技术企业所有收入均可享受优惠? [收藏主题] |
有位叫小w(化名)的网友反映一情况:他家是高新技术企业对外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利得适用15%的优惠税率吗。小w两次咨询税局工作人员,每次结果不一:第一次得到的回复是只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的有效期内,取得的以上收入都可以按照15%,前提条件是当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第二次是不可以享受优惠税率15%,需要按照25%缴纳所得税,原因是该企业虽然是高新技术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利得并不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不适用优惠税率。不得不说,大家对高企认定和维持资格的前提标准还是有诸多不解。为此,笔者整理出如下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经营范围和核算分类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4754-2017)》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十五条分别对经营范围和对外投资给出了规定,经营范围所列内容必须载入公司章程,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有关对外投资并没有提出必须载入经营范围中的要求,除非公司本身就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4754-2017)》注册为控股公司服务类型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行业分类,不属于控股公司类型的。 在核算上,高新技术企业外投资产生产生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是归入“投资收益”核算的,将其对外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排除在优惠税率之外,按基本税率单独缴企业所得税,是没有明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整体适用特性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点。 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开头提到的60%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数值,表示的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产品(服务)收入加技术性服务收入。其中,技术性服务收入为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之和。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是申报期年度数据比值,这个比值不是三年数据,涉及三年数据是研发费用占比。 (二)研发费用占比 研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此处的同期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研发费用占比这个比例须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汇算清缴表格勾稽关系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是以认定前三年数据为准,因此,企业通过认定后的申报第一年数据并不涵盖在认定数据当中。这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表格《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明细表》(A107041)表格当中可以看出。 比如,果果企业在2018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在8月份该拿到认定证书,在这张表格当中,果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本年度是申请认定当年(2018年)的数据,前一年、前二年度分别是2017年、2016年申请认定参与的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维持期间主要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明细表》(A107041)为稽核表格,除高新收入占比和研发费用占比符合要求外,领域条件、科技人员占比(10%)也需符合比例要求。四组数据满足要求后,该表格第31栏会默认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减免10%计算企业所得税,该减免的数据对应到二级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二栏“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数据最终汇总到主表26栏“减免所得税额”。
小w家的高企投资对象有点特殊——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的“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为企业合伙人,转让股权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并入当期收入,根据其征收方式及税率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合伙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是整体税率优惠,不是项目优惠。因此,对于其投资合伙企业分回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能否直接暂停企业不享受高企税收优惠 小W反映的情况其实还含有更深一层意思:如果企业不满足高企认定条件,税务能否直接暂停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都有规定,对已认定机关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因此,税务机关对于高企数据申报有疑点的,没有直接暂停企业享受高企的权力,但有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的权力。 高企对外投资形成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其实无形当中会增加总收入,该企业如果产品收入和技术收入不同步增长,可能会使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评定数据偏小,但和影响高企认定(维持)标准没有必然联系,更和是否属于经营范围与能否适用优惠税率风马牛不相及。对于高企资格维持,笔者倒是想提醒企业需注意《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明细表》(A107041)这张表格四项数据指标,任何一项比例出现问题,税务机关可将数据推送至认定机构进行复核。提醒高企在资格维持期间要重视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密切监控异常数据波动,以免被风险提示或者推送复核,影响以后年度资格认定。 另外,实务当中还有些微利的高企,放弃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转投小型微利企业的那类,因三年期某些年度数据空白,影响到整体数据不符合标准,这对以后年度高企资格维持或者是再次申请认定,以及其他一些优惠政策享受都是相当不利的——降低大约5到10百分点税率相较于高企税收优惠及附加效益,孰轻孰重,需要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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