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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2014年部分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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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14/2/21 10:10:34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文),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4年部分月份国税征收的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分别明确如下:
一、2014年2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5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5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5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2月25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5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5日。
二、2014年3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7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7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7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3月17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7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7日。
三、2014年4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4月18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2014年5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5月20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五、2014年6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6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6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6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6月16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6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6日。
六、2014年9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9月18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2014年10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10月24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2014年11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7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7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7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11月17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7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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